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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1  点击数: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市属各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闽价医[2015]393号),为解决我市县属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倒挂问题,进一步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理顺比价关系,经市政府同意,对县属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予以理顺,同时按照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零差率”改革调价的基础上,对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方案

(一)城市公立医院

1、调整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费等项目价格。护理费Ⅰ级、Ⅱ级、Ⅲ级分别从30元、20元、12元调至45元、30元、15元;住院诊查费各档次医院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元,即第一、二、三档次医院住院诊查费分别为25元、23元、18元。检验类项目以降价为主,降低主要依靠仪器或试剂的项目价格,同时,对于手工操作价格偏低的检验类项目适当予以调高。

2、调整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6岁及以下儿童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分别在原价基础上加收3元,主任医师在原价基础上加收5元。二是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具体详见《福州市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继续按照《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榕价服[2015]2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县属公立医院

县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区属公立医院价格,即按市属公立医院第三档次价格执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由9元调至10元(个人支付1.5元);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由5元调至8元(个人支付1元)。住院诊查费从1元调至5元。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每针次3元(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除外)。护理费不分级别,统一核定为12元/日。普通病房床位费按县级公立医院零差率改革前的价格,其余服务价格按城市公立医院本次调价前第三档次价格的85%核定。

具体详见《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二、医保支付规定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及儿科加收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相关说明

为便于各医疗机构查询和使用,《福州市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和《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列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具体可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fuzhou.gov.cn)查询。表内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调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费用控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卫计、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政策宣传。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卫计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答复患者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6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及有关医疗机构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卫计委      福州市人社局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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