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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设新农合异地结算中心 异地就医即时报销

发布时间:2009-09-21  点击数:

福建日报网9月18日讯(本网记者 龚凡)昨日,2009年全省农村与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在莆田召开,会议出台了《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项新政实施后将极大方便参合居民,将可做到新农合补偿费用即时报销。
   《征求意见稿》指出,今后,参合居民在我省范围内跨县(市、区)异地就医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本人直接向就医医疗机构支付,统筹部

分由就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将定期与本辖区的省异地结算中心或设区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
   据了解,异地就医的参合居民补偿,按参合地标准执行。如需异地就医的参合居民,是否要先到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登

记,由基金统筹地区决定。
    将设立新农合省级异地结算中心
   《征求意见稿》指出,我省将设立省级新农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须设立异地医疗费用专职(或兼职)稽查

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异地结算业务。
参合居民须在参合所在地办理特殊病种确认后,方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参合居民所在地的标准结

算。参合居民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服务项目总量进行结算。
    另外,因急诊抢救、年度结账停机、新农合信息系统故障、新农合医疗证(卡)挂失或损坏等,参合居民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

用,暂由参合居民全部支付后,回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
    不能因年度结转 强迫住院患者出院
    医疗机构需做好参合居民入、出院登记手续及结账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的,最迟应予5天内补办完毕,否则电脑系统将自动限

制输入。
   另外,省、市级新农合管理(结算)中心软件系统,将在每月5日前清算上月的跨设区市、跨县(市、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后所

有费用不能冲销。全省新农合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年度结转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结转时间前

一天,为住院患者办理名义出院登记,结算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在新农合年度结转完毕后,为在院的患者重新办理名义入院登记,年度结转停机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入下一个新农合

会计年度该患者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不得因年度结转工作,而强迫住院患者实际出院。
    《征求意见稿》称,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在省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估算,在每年2

月10日前,划拨全年l/6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到市级异地结算账户;各设区市根据上一年度在本辖区内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估算,按

比例预留本辖区内异地结算资金,在每年2月20日前,将全部归集的资金扣除预留资金后拨入省级异地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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