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出生缺陷试点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及时发现影响出生缺陷的可疑因素,提高人口素质及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办妇幼〔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内容
以内分泌科、新生儿科为牵头科室,对本省符合救助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进行诊断治疗并辅助其申请救助。
二、救助病种、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病种。
详见附件1。
(二)救助对象。
1.0-14周岁(含14周岁)临床诊断的遗传代谢病的患儿。
2.家庭经济困难(需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家庭贫困证明,模板见附件2)。
3.诊疗费用的自费部分大于3000元。
4.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比例达到90%的病种除外。
(三)救助标准
对患儿在2015年1月1日(含)以后产生的诊疗费用进行救助,依据自费情况救助标准(人民币金额)如下:
1.自费部分大于3000元(不含3000元),小于等于5000元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
2.自费部分大于5000元(不含5000元),小于等于7000元的,救助标准为5000元;
3.自费部分大于7000元(不含7000元),小于等于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7000元;
4.自费部分大于10000元(不含1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0元。
三、救助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患儿的法定监护人向我院(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出生缺陷救助项目患儿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表内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初审和信息录入。对患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通知患儿的法定监护人补齐后再次申请。初审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省级复审。省卫计委负责组织省内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工作,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实施,确定救助对象并将名单报至基金会,基金会将复审后情况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四)发放救助患儿回执单。经基金会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我院向救助患儿监护人寄发《出生缺陷救助项目救助患儿回执单》(附件4),并指导患儿监护人填写回执单,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票据及相关资料。
(五)拨付救助款项。回执单及相关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审核后报至基金会。基金会对患儿所有资料及医疗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救助患儿银行账户拨付相应救助款项,并告知项目管理单位(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六)回访。我院在基金会拨出救助款15个工作日内及半年内对救助患儿监护人进行两次回访,了解救助款项到位情况、患儿治疗情况、项目反馈意见等,并将回访信息录入出生缺陷患儿救助管理系统。
附件:
1.出生缺陷救助项目救助病种名单
2.家庭贫困证明模板
3.出生缺陷救助项目患儿申请表
4.出生缺陷缺陷救助项目救助患儿回执单
5.福建省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省级专家组
6.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流程图
7.患儿微信申请出生缺陷救助流程
附件5:福建省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省级专家组.PDF1.doc